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莊密 相對人 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秀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吳秀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復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㈠本件相對人吳秀枝為原告與聲請人及另20名被告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㈡本件聲請人於訴訟程序支出不動產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
40,000元及地政規費5,640元,合計支出45,640元,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相對人應負擔1,906元(計算式:45,640元×1253/30000=1,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相對人支出裁判費7,380元及地政規費610元,合計支出7,990元,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聲請人應負擔904元(計算式:7,990元×1132/10000=9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相互抵銷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2元(計算式:1,906元-904元=1,002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張瑞鳳 │433/10000│433/10000│├────┼─────────┼──────────┤│ 蔡菊主 │411/10000│411/10000│├────┼─────────┼──────────┤│ 鄭雪錱 │758/10000│758/10000│├────┼─────────┼──────────┤│ 王素珍 │418/10000│418/10000│├────┼─────────┼──────────┤│莊密│1132/10000│1132/10000│├────┼─────────┼──────────┤│ 吳金燕 │411/10000│411/10000│├────┼─────────┼──────────┤│ 徐志立 │573/10000│573/10000│├────┼─────────┼──────────┤│ 柯淑華 │347/10000│347/10000│├────┼─────────┼──────────┤│ 黃月李 │851/10000│851/10000│├────┼─────────┼──────────┤│ 高一男 │418/10000│418/10000│├────┼─────────┼──────────┤│ 李健成 │572/10000│572/10000│├────┼─────────┼──────────┤│ 徐惠美 │418/10000│418/10000│├────┼─────────┼──────────┤│ 高雙龍 │467/10000│467/10000│├────┼─────────┼──────────┤│ 甯光宇 │347/10000│347/10000│├────┼─────────┼──────────┤│ 陳俊勳 │411/10000│411/10000│├────┼─────────┼──────────┤│ 林憲聖 ││││ 林憲璋 │公同共有347/10000│連帶負擔347/10000││ 林宜慧 │││├────┼─────────┼──────────┤│ 陳源德 │433/10000│433/10000│├────┼─────────┼──────────┤│ 林福利 │1253/30000│1253/30000│├────┼─────────┼──────────┤│吳秀枝│1253/30000│1253/30000│├────┼─────────┼──────────┤│ 黃淑閔 │1253/30000│125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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