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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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 司家他字 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24號聲請人 方建智 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甲○○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 司家救字 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上開請求事件,嗣經本院108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程序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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