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王莉核 被告 王琮凱 上列原告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琮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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