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金丁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8,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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