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7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號10樓之8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延長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家護字第99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將屆,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0日14時30分,以郵寄包裹送至聲請人住家管理室之方式騷擾聲請人。111年10月26日凌晨2時許,相對人撥打電話至聲請人住家管理室,並向管理員宣稱有急事,請管理員撥打對講機給聲請人之方式騷擾聲請人。相對人在聲請人朋友公開的FB貼文下留言「請你叫球跟我聯絡,我有帳務的事要他幫忙」,爰聲請將系爭保護令延長2年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同意聲請人本件聲請等語。
三、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四、經查:
(一)本院前於111年2月21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99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之家庭成員即其子 楊博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為騷擾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因違反保護令,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字第521號判決論處罪刑乙節,為相對人所不爭,且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堪可採信。
(三)是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確有延長之必要,且聲請人係於上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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