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三號聲請人 邱鏡明 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咨蓉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本件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即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八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為本件訴訟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且判決理由顯與主文矛盾,並有未經斟酌之證物,而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款再審事由云云,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核聲請人所述,均無非泛為說明其對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法定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敍明何款暨其具體事實內容,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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