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73號原告乙○○○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其於收受送達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1萬40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