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鈞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鈞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莊鈞皓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中旬│99年8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135號│100年度偵字第513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04│100.10.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決├────┼───────────┼───────────┤││確定日期│100.10.04│100.10.04│├─┴────┼───────────┼───────────┤│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188號│131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