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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