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採尿前二十六小時內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而移送併辦,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