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叁拾玖元,惟其嗣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追加請求被告再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仟柒佰叁拾玖元,尚欠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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