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鮮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茂為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壹佰零伍萬元│0000000││││司│貿分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趙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