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壹萬元│BA三四五二一0││││限公司 蔡宏圖 │限公司│││││└─┴─────────┴─────────┴───────────┴────────┴────────┴──┘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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