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00號原告 謝淑君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所為新北裁催字第48-RB0000000號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2號事件繫屬中,尚未終結〈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為新北裁催字第48-RB0000000號裁決,主文為:「一、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牌照限於111年12月25日前繳送。二、上開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者:(一)自111年12月26日起吊扣汽車牌照48個月,限於112年1月9日前繳送牌照。(二)112年1月9日前仍未繳送汽車牌照者,自112年1月10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
(三)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重新請,但經處分逕行註銷者,非滿6個月,不得再行請領。」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2號事件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經被告重新審查後,以112年7月3日新北裁申字第1124980496號函所附答辯狀、112年6月28日更正後之新北裁催字第48-RB0000000號裁決,更正主文為:「一、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牌照限於112年7月28日前繳送。二、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吊扣事宜。」可知,111年11月25日新北裁催字第48-RB0000000號裁決,與112年6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48-RB0000000號裁決,核係同一行政處分,且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2號事件繫屬中,尚未終結〉。茲原告復於112年7月17日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行政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惠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