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意如(原名劉玉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意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意如前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9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年2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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