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盟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定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1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2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刑中插執勒戒38日(102年2月4日起至102年3月13日),羈押折抵1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