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71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述事項:
㈠、本件債務人邱楊淵為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而無資力清償本件信用卡債務,且其於本件訴請撤銷時仍處於無資力狀態之證明方法。
㈡、民法第244條第4項固規定債權人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知有撤銷原因之轉得人回復原狀,惟上開規定,並無許債權人撤銷受益人與轉得人間法律行為,則本件原告訴請撤銷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其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一:
編號
義務人
權利人
標的物
原因關係行為
所有權移轉行為日期
移轉登記收文字號
種類
日期
1
邱楊淵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
同小段14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
贈與
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國98年11月17日
收文字號:98年文山字第244140號
2
邱楊淵
朱羿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103年10月12日
民國103年10月27日
收文字號:103年文山字第203030號
3
邱楊淵
朱羿蓁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國103年11月11日
收文字號:103年文山字第213340號
附表二:
編號
義務人
權利人
標的物
原因關係行為
所有權移轉行為日期
移轉登記收文字號
種類
日期
1
朱羿諺
朱金宗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同小段14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國98年12月8日
收文字號:98年文山字第261980號
2
朱羿諺
朱金宗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同小段14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99年1月1日
民國99年1月19日
收文字號:99年文山字第011520號
3
朱羿諺
朱羿蓁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國103年11月11日
收文字號:103年文山字第213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