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926號
原   告  王任澤
上原告與被告 楊仁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起訴記載之住所經以「遷移不明
」為由遭退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並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
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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