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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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64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被告 林暐峻林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容其所提及被告侵權行為係發生於高雄市鼓山區,且被告地址亦位於高雄三民區,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本件侵權行為、被告住所地均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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