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伯飛特運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被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惟原告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得以之扣抵,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