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77號原告 劉冠華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李郁奇 被告 楊朝根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3,8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8,20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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