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告 沈文玲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 林偉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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