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告 潘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傑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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