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 陳子晏 被告 許哲睿
邱庭芸 邱正隆 邱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9月10日宣判,茲因被告邱正隆具狀 陳明 願預納鑑價費用,並提出以合理鑑價金錢補償原告之分割方案,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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