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廿三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285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1、3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販賣│吸用│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4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褫奪公權10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不予減刑││││││├───────────┼──────────┼──────────┼──────────┤│犯罪日期│自85年10月初起至│自85年5月初起│85.11.01及││年月日│86年1月下旬止│至86.08.20止│85.11.03│├───────────┼──────────┼──────────┼──────────┤│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85年度偵字第12967、│85年度偵字第12967、│85年度偵字第12967、│││21002、23481號│21002、23481號│21002、23481號│││86年度偵字第2481、│86年度偵字第2481、│86年度偵字第2481、│││2286、7240、10108、│2286、7240、10108、│2286、7240、10108、│││17943號│17943號│1794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1570號│86年上訴字第1570號│86年上訴字第1570號││實├─────────┼──────────┼──────────┼──────────┤│審│判決日期│86.12.05│86.12.05│86.12.05│├─┼─────────┼──────────┼──────────┼──────────┤│確│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台上字第929號│86年上訴字第1570號│86年上訴字第15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03.12│86.12.05│86.12.05│├─┴─────────┼──────────┼──────────┼──────────┤│所犯法條│88.06.02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87.05.20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條之1第2項第1款││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7款││││││├───────────┼──────────┼──────────┼──────────┤│備註│編號1-3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9年(褫奪公│││││權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