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7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因犯如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6、7所示,而與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已於95年1月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偽造署押│懲治盜匪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2年3月20日至│82年3月20日至│85年7月19日│81年10月21日││年月日│84年3月間某日│84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雲林地檢│板橋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偵字第2596號│82年偵字第2596號│85年偵字第15422號│81年偵字第18089號│├─┬─────────┼──────────┼──────────┼──────────┼─────────┤│最│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後│││││台中分院││事├─────────┼──────────┼──────────┼──────────┼─────────┤│實│案號│85年訴緝字第37號│85年訴緝字第37號│86年上訴字第6103號│88年上訴字第2247號││審│││││││├─────────┼──────────┼──────────┼──────────┼─────────┤││判決日期│85年11月20日│85年11月20日│87年8月18日│88年11月23日│├─┼─────────┼──────────┼──────────┼──────────┼─────────┤│確│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定│││││台中分院││判├─────────┼──────────┼──────────┼──────────┼─────────┤│決│案號│85年訴緝字第37號│85年訴緝字第37號│87年台上字第4232號│88年上訴字第2247號││├─────────┼──────────┼──────────┼──────────┼─────────┤││判決確定日期│85年12月16日│85年12月16日│87年12月10日│88年12月20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刑法│懲治盜匪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第5│││第9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條第2項、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條│不合│不合│││第2項前段│第2項前段│││├───────────┼──────────┼──────────┼──────────┼─────────┤│備註│││││└───────────┴──────────┴──────────┴──────────┴─────────┘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罪名│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3年5月31日│82年底某日至│84年6月某日至││年月日││85年8月10日│85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字第21476號│88年偵字第21476號│88年偵字第21476號│├─┬─────────┼──────────┼──────────┼──────────┤│最│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後││台中分院│台中分院│台中分院││事├─────────┼──────────┼──────────┼──────────┤│審│案號│89年上訴字第1936號│89年上訴字第1936號│89年上訴字第1936號││├─────────┼──────────┼──────────┼──────────┤││判決日期│90年1月3日│90年1月3日│90年1月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0年台上字第1436號│90年台上字第1436號│90年台上字第14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年3月9日│90年3月9日│90年3月9日│├─┴─────────┼──────────┼──────────┼──────────┤│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5條第1項第1款│例第7條第4項│例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條││││第2項前段│第2項前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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