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90805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10月27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