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炫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炫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炫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炫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3、5、7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吳炫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2日下午│99年11月22日下午│99年12月14日晚間│││3時許│3時許│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2124、2264及│偵字2124、2264及│偵字2124、2264及│││第100年毒偵字第│第100年毒偵字第│第100年毒偵字第│││第122號│第122號│第12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28、29、30號│28、29、30號│28、29、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28、29、30號│28、29、30號│28、29、30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20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8│││、29、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4日晚間│100年1月10日晚間│100年1月10日晚間│││7時許│7時許│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2124、2264及│偵字2124、2264及│偵字2124、2264及│││第100年毒偵字第│第100年毒偵字第│第100年毒偵字第│││第122號│第122號│第12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28、29、30號│28、29、30號│28、29、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28、29、30號│28、29、30號│28、29、30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20號│││(詳如以上備註欄所述)│└────────┴──────────────────────────┘┌────────┬────────┬────────┬────────┐│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2日中午│100年9月13日晚上││││12時許│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04號│毒偵字第200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19│100年度訴字第81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19│100年度訴字第819│││││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0號│││(編號7至8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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