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湯榮南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余景登 律師為被繼承人湯榮南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湯榮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湯榮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路○○○號)於民國47年4月22日死亡,經查其繼承人已全部死亡,且未有選任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湯榮南滯欠96至100年度地價稅稅捐合計新臺幣17,865元,且尚遺有土地1筆,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湯榮南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湯榮南於47年4月22日死亡,遺有土地1筆,且尚有地價稅稅捐未完納,而其所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死亡,故被繼承人已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且未有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前案紀錄表、民法繼承順位查調單、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101年4月20日屏市戶
(33)字第1010003429號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而被繼承人湯榮南死亡時日已久,其尊親屬及同輩血親皆已死亡,顯無從組成親屬會議,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余景登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爰選任余景登律師為被繼承人湯榮南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