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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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債權人高銀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崇峯 即勝順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方崇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勝順企業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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