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進發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進發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中,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店交簡字第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上開2罪判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③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交簡字第1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1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
1月17日,又其業於102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