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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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81號聲請人 逸仙 悅榕管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羅志伸 代理人 陶執豪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周湧鈞 │華泰商業銀│102年6月13日│20,000元│AB0000000││││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