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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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雅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雅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雅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女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1年6月2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1日等情,有該署臺北監獄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20日)。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官逸嫻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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