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呂洪秀美 被告 李冠億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被告李冠億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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