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秀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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