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游富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游富丞分別向債權人借款⑴47,700元整,約定借款
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88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⑵38,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⑴7,940元⑵8,00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富丞│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7940元││四年九月二十││點二五│││││六日起│││├──┼───┼─────┼──────┼──────┼───────┤│002│新臺幣│游富丞│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8000元││四年九月二十││點二五│││││六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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