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東璟
余昌興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東璟、余昌興(以下合稱被告2人)因通行糾紛而與告訴人 李文龍 有所嫌隙。民國107年11月7日凌晨2時8分許,被告2人行經桃園市○○區○○里○鄰○○路○○巷○○○號,被告余東璟因走路不穩,不慎碰撞由告訴人在該處架設之圍籬,詎被告2人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憤而連續徒手推倒前揭告訴人所架設之圍籬(含反光柱),致該圍籬傾倒、反光柱折斷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易字卷第10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