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1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上訴人莊政華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修正前(即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109年
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前段固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惟依109年1月15日增訂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第3項規定:上訴期間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349條之規定。是依其反面解釋,若上開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於109年1月17日施行時,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送達判決後10日)已屆滿者,則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即上訴期間為10日。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
108年8月23日送達予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上訴人莊政華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
5頁),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24日起算10日,則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8年9月2日,惟上訴人遲至108年9月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按,顯見上訴人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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