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勞小字第3號原告 簡文生 即新北市私立宏祈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被告TRUONGTHIHGOCHIEN( 張氏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原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簡文生即新北市私立宏祈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