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張馥璿
被 告 甲○○
九弄二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