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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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陳碧興
黃蘭媚 被告 陳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等刑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6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