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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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
丁○○壬○○辛○○午○○庚○○己○○癸○○子○○戊○○未○○巳○○丑○○乙○○酉○○戌○○申○○卯○○寅○○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被告辰○○右被告辰○○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彭松江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