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836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致宇 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