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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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