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債權人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嶸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出全部支票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應自支票退票日後起算),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