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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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50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