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基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宗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宗彥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柒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何宗彥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上午8至9時許,於基隆市○○區○○○路某處路上拾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978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9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其於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將其持有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交予警方扣押,且向警坦承其前另有施用毒品及當下持有毒品之犯行而接受裁判(施用毒品罪部分另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209號判決確定)。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何宗彥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㈢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6張。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003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2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查,警方於前述所載時、地對被告執行盤查,尚未有確切之根據可佐證被告上開持有毒品之犯行,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將持有之上開毒品交付警員,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詳見基隆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05號卷,下稱毒偵卷,第8頁、第33頁),堪認被告所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同時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有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值非難。惟本案既遭查獲,被告亦未將毒品流傳於眾,對他人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兼衡其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保全人員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見毒偵卷第6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送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0978公克),有上開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按,另用以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0.0002公克,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