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志鴻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志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范志鴻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理由容候補陳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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