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慶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慶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又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是用語如僅有「前」而非「以前」者,並不含其本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裁判確定「前」而非「以前」犯數罪,則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並不含裁判確定當日之犯罪。又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裁判「已不得聲明不服」之情形,亦即對於裁判得為聲明不服之期間過後,相關有請求救濟權之人倘未聲明不服,裁判即告確定。對於裁判之上訴或抗告,其上訴或抗告(指非經宣示)期間自送達判決或裁定後起算,至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406條前段、第65條分別定有明文。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民法總則編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規定亦可參照。準此,以判決為例,關於判決確定日之計算,係以送達開始起算上訴期間,並從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進行,計算20日。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即上訴期間之「屆滿日」(即送達翌日起算至第20天〈末日〉24時整),於「屆滿日」之後判決已經不能聲明不服,即告確定,而為裁判之「確定日」。從而,上訴期間「屆滿日」與「確定日」概念並不相同。故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指被告最先確定之科刑裁判上訴期間「屆滿日『以前』」犯數罪者,作為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之認定基準時點,不包含「確定日」。是若數罪併罰之他案犯罪日期與最初判決確定日期為同一日時,即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不得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意旨參考)。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中,首先確定之判決,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52號竊盜未遂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7日,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09號竊盜罪、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均係111年12月7日,與首先裁判確定日相同,依據前揭說明,上開附表編號4至5之罪,係在首先裁判確定同日所犯之罪,並非首先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尚無從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既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合併定刑,本院亦毋庸另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合併定刑,附此說明。
四、綜上,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執行刑,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未遂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7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564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52號111年11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52號111年12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7號(編號1至3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9月15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1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87號111年12月29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87號112年3月14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2號(編號1至3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竊盜罪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8月8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2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1號112年3月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1號112年4月25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34號(編號1至3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竊盜罪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2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7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09號112年6月1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09號112年7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94號(編號4至5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詐欺取財罪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2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