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周鴻俊
被   告  曹永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
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